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宇新股份: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
来源:证券之星      时间:2023-04-09 16:50:09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【资料图】

 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

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
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,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在认真审

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,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

意见:

  一、关于公司《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》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公司 2022 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

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,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

使用违规的情形。公司编制的《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》

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,不存在

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我们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 2022 年年

度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二、关于公司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》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

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,公司编制的《前次募集资

金使用情况报告》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

遗漏。我们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 2022 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三、关于公司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》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公司编制的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》符合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

     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 1 号—非经常性损益》

册管理办法》

等相关规定。我们同意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》。

  四、关于公司《2022 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》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,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

执行,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,能够对编制真实、公允的财务报

表提供合理的保证。我们同意《2022 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

  五、关于公司 2022 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公司 2022 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《关于进一步落实

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3 号—上市公司现金

分红》及公司《章程》、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,充分考虑了

公司 2022 年度盈利状况、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及公司所处发展阶段、未来发展的

资金需求、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,

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公司 2022 年度利

润分配方案,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 2022 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六、关于公司续聘 2023 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天健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具有证券从业资格,执业过

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,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、公正,续聘其有利于

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;本次续聘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

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其为

公司 2023 年度财务审计机构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 2022 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七、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

资及控股的子公司,是为满足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

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,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,

风险可控,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,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

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事项,

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 2022 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八、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报告期内,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

资金的情况。报告期内,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,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

计至 2022 年 12 月 31 日的对外担保情况。公司严格按照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

上市规则》及公司《章程》等的相关规定,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

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,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;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,控制公

司对外担保风险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 2022 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九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公司本次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》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

的变更,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,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、经营

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,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。我们同意

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。

  十、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

  我们认为: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新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博

科新材”)增资因涉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,构成关联交易,未构成《上市公

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,交易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。

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博科新材项目建设及未来经营情况,交易各方在公平、公允、

自愿、平等的原则下协商一致,未同比例增资的股东同意放弃相应权利,交易

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,亦不存

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,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

并报表范围的变动,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,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

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。本次对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

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 2022 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独立董事:李国庆 陈爱文 曾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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